2006年8月2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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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民工舒伦存“工伤”两年拖成“工亡”
本报记者 朱乔夫

  ● 两年前,农民工舒伦存从工地坠落致二级伤残;为治病,舒家被迫与用人单位私了赔偿。
  ● 命虽保住,舒伦存落下严重后遗症;工伤赔偿,鉴定尚未下来人已命丧黄泉。
  ● 法律程序漫长受质疑,专家呼吁修改法律保护弱者权益。

  工地坠落 民工被迫私了疗伤
  这起悲剧还得从两年前说起。
  2004年的6月14日,在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建设公司)承包的建设工地上,发生了一起员工坠落事故,一个叫舒伦存的民工当场左肾破裂、失血性休克。
  舒伦存是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芦浦村的村民,与建设公司没有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,当然,他们之间无疑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
  据舒的家人介绍,舒伦存生前是架子工,专门给建设工地的外墙安装脚手架。是日早晨,舒伦存和往常一样,爬上原先搭建的脚手架时,灾难发生了。因为一个踏脚的竹排之间没有拴紧,当他一脚踏上去时,竹排分开了,51岁的舒伦存笔直地坠了下去,并重重地摔到杂乱不堪的地面。
  很快,舒伦存被送往宁波市第六人民医院,经诊断,他左肾破裂、失血性休克、急性肾功能不全、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、肺水肿、横结肠造瘘、上消化道出血,生命垂危。
  事故发生后,家里很快便因为给舒伦存筹钱治病而背上了巨额债务。无奈,家人一面四处借钱,一面多次向建设公司提出赔偿要求。
  正当建设公司和伤者家属玩“太极”时,医院也发出了再不缴费就要停止用药的警告。
  此时,建设公司来人了,在给舒家分析了走司法途径也许需要几年时间、且无法保障能够获得赔偿的种种“道理”后,公司提出了与舒家“私了”的方案。
  2004年8月5日,万般无奈的舒家只能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,答应与建设公司签下一次性补偿25.5万元的协议。
  有了这笔救命钱做治疗,舒伦存的病情开始稳定,并渐渐脱离了生命危险。
  然而,非常不幸的是,舒伦存在渐渐康复的同时,却因为伤势严重落下了肾功能衰竭(尿毒症)、以及由于肾功能衰竭导致的高血压等后遗症,不但每周需要控制血压,还需要每周两次血液透析,仅就这两项,舒伦存一年的医药费就在60000元左右。
  
  工伤赔偿 程序漫长拖成“工亡” 
  当发现这些钱远远不够继续治疗后,舒伦存开始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。
  2005年5月31,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舒伦存为工伤,当地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为二级伤残,并出具了舒伦存继续治疗费的意见书。
  8月,用人单位不服,向宁波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。
  9月,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工伤认定。
  病榻上的舒伦存似乎看到了一线希望,但他没有想到,建设公司似乎铁了心要和他打拉锯战,漫长的法律程序才起了个头。
  今年2月,建设公司以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“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”,将该局告到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,要求撤销工伤认定,还要求法院认定舒伦存为非工伤,且对伤残鉴定结果提出异议,要求劳动部门重新鉴定。
  结果,法院还尚未对该行政案件进行判决时,劳动部门对舒伦存的伤残鉴定等级,从原来的二级伤残改成了三级伤残。
  无奈,舒伦存再次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伤残鉴定,今年3月24日,舒伦存的伤残鉴定被恢复为二级伤残。
  然而,令人遗憾的是,在这个鉴定结果下来的前一天,舒伦存因尿毒症恶化离开了人世!
  人已经走了,茶却还没有凉。对于这场工伤赔偿官司,按照舒伦存的代理律师顾猛的说法,是“重新回到了起点”。他说,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,这场官司也许再过两年也不一定会有结果。然而,这一切又都是依照法定的程序,身为一名律师,他感到十分无奈和迷茫。
  顾律师说,现在,伤残鉴定结果已经下来,这个鉴定结果也是进入实质性程序——劳动仲裁、进而进行民事诉讼的必要前提。但即使法院据此对行政诉讼作出判决,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进行上诉;如果用人单位的上诉被驳回,依照法律程序,这个纠纷才仅仅开始进入解决的途径——即进行劳动仲裁。
  接下去,仍然是“按照法律规定”,除非仲裁的结果被双方认可,否则,案子就将进入民事诉讼阶段,而民事诉讼又将会是一审、二审,甚至执行、强制执行等等。
  “即使坚持到最后打赢官司,死者家人也不一定能获得应有的赔偿。”顾律师对此黯然神伤,“从这类案件来看,法律规定的程序实在太不科学了,时间实在拖得太长了!即使马上按照工亡算,康复治疗和伤残津贴等费用也已经没有了,这对死者家属来说,真的太不公平了!”
  
  悲剧不再 专家呼吁精简法律程序
  据记者了解,一个工伤职工获得工伤赔偿最多需要经过11道法律程序:工伤认定,行政复议,行政诉讼(一审、二审),劳动能力鉴定,申请复查(市级、省级),劳动仲裁,民事诉讼(一审、二审)和执行。这些程序少则两年,多则四五年才能走完。有的工伤职工因伤重得不到及时治疗而致残,甚至丢了性命,更多的则不得不选择与用人单位私了。
  有关专家指出,工伤职工遭遇的最大困境是程序繁复、获赔困难。《劳动法》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,至今已施行了11年多,尚未进行过任何修订。但在这11年间,中国的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,劳动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。
  《劳动法》第79条,规定了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,如果没有仲裁,法院根本不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。
  浙江省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根生说,这种程序规定,实际上把简单的劳动争议复杂化了,使解决劳动争议由“短跑”走向了“接力”。而对于受工伤的劳动者而言,又有多少人有时间和金钱能承受这场旷日持久的“马拉松”接力呢?事实上,“马拉松接力”式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设计,可以说是正中用人单位下怀,而使普通劳动者苦不堪言。这样的实际结果,与《劳动法》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”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。
  “我们目前的工伤立法,在保护工人权益方面的能力显得不足,许多问题在舒伦存的‘工亡’悲剧中暴露无遗。”王根生说。
  那么,能否简化索赔程序?有关专家指出,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者,所有赔偿和补偿均来自用人单位,在这种情形下,就可以通过立法将现有的“先仲裁、再诉讼”改为“或裁或审”,允许工伤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并在此基础上建立“两裁(审)终局”模式。王根生告诉记者,在市场经济已经初步建立的情况下,我们的工伤赔偿体系也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。如何学习他国的成熟经验,使工伤赔偿体系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,避免再发生将“工伤”拖成“工亡”的事故,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。